法律承认的成年人——美国大多数州是 18 岁以上的人——有权管理及处理自己的事务,包括作出医疗健康决定。已获得法院判决的独立资格的未成年人是指低于成年年龄(称为成年年龄,通常为 18 岁)且被认为具有法律能力的人。该群体的定义因州而异,但通常包括已婚、经济独立、服兵役或已获得法院判决的独立资格的未成年人。此外,在一些州,医学上知情同意的年龄小于成年年龄(例如,在阿拉巴马州,成年年龄为 19 岁,但医学上知情同意的年龄为 14 岁)。(也可见医疗法律和伦理问题概述。)
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无资格)
除非法院裁定某人法定丧失行为能力,否则法律效力及其附带的所有权利将一直有效,直至死亡。如果要确定丧失法定行为能力,法院需判定,一个人不能再处理部分或全部个人事务,且法院的干预对于保护该人是有必要的。医生不能决定无资格能力。法律程序通常被称为监护或接管程序。宣布无能力的法律要求因州而异。但是,通常需要以下内容:
缺乏心智(认知)能力接收和评估信息、做或交流决定
无某人的保护性介入无能力满足生理健康、安全或自理的基本要求
发现监护或接管只是保护此人的可行方式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即使他们认为此人已丧失做出决定的能力,也不能不顾此人表达的愿望,除非法庭宣布一个人已经无行为能力。但是,医生可以寻求法院有关个人无法定行为能力的裁决,并且医生可能会被要求为法院作证或提供文件资料。
今天,州立法更喜欢“无能力”一词而非“无资格能力”,并定义此词为特殊任务,因为任何任务都需要不同的能力去完成。如一个人可以被宣布没有能力去处理财政事务,却仍有法定的资格去决定医疗方案或决定去哪里居住。如果被法院发现无行为能力,则剥夺当事人做出医疗决定的所有或部分权利。被判定法定丧失行为能力后,一般会任命监护人或保护人来为该人做出部分或全部决定。
对法定行为能力的最低限制性(大多数情况下可独立进行活动)替代要求越来越多地将技术援助或支持决策考虑在内。技术可以帮助患者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例如,通过穿戴个人应急响应系统、佩戴提示采取措施的医学监测器或使用自动用药提醒)。此外,至少 20 个州认可正式支持决策 (SDM) 协议,这是一种替代的法律监护或托管方式,允许残疾人在朋友、家人或专业人士等值得信赖的顾问支持下,保留其权利和决策能力。SDM 协议应定义支持关系的要素,并明确承认受支持者仍为决策者。(参见公共代表中心:支持决策和国家支持决策资源中心。)
临床无能力
临床无能力是指当一个人无法完成下面的事情时,由资深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为他们决定医疗方案:
了解他或她的医疗状况,及拟定治疗带来的重要获益和危害及其它替代选择
制定或传达正确的治疗决策
像法律行为能力一样,临床能力限定于特定的医疗保健决策,并且仅限于该决策。一个人可能具有做出基本医疗保健决策的临床能力(例如,接受静脉输液),但可能无法决定是否参加临床试验。重要的是,行为能力下降的人可能仍有足够的能力指定代理决策者。同时,临床无能力不一定是永久性的。中毒、谵妄、昏迷、重度抑郁、躁狂或其他疾病的人可能缺乏作出健康关怀的决定的能力,但将来或可重新恢复这种能力。作出决定的能力对医生提供帮助是很重要的。例如,一个腿部骨折的病人能够作出决定(例如,离开医院并在家接受照护),但却无法执行。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实现其决定成为健康关怀重要的目标。
对于痴呆病人,在医生提供医疗帮助前,可能需要评估其认知能力、记忆力及判断能力。轻度痴呆的人或许可以足够清晰地思考并理解同医生的谈话,作出他们健康关怀方面的决定。
医生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除非法庭宣布该人已法定丧失行为能力或该人的意愿在医学或伦理上并不适当。如医生发现一个人临床上无能力作出医疗决定,他们将会请有法律授权的人士作为替代决策者。然而,如果当事人或其他团体反对个别的医疗决定或对其临床能力的判定,法庭就会介入。在紧急情况下,假设人们同意进行任何必要的急诊治疗。这种为无法做决定的人作出的紧急医疗保健决定的程序很少在法庭上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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