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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施虐癖是一种通过对性伴侣施以躯体或心理上的痛苦或折磨以获得性快感的现象。性施虐症是指性受虐癖达到给患者造成显著痛苦,严重妨碍其日常功能或伤及他人的程度,或涉及了未表示同意的人。
性施虐癖是性变态的一种。大多数具有施虐倾向的人不存在性施虐症。
在健康性关系中,也比较常见某种程度的性施虐和性受虐,性伴侣相互之间能够良好地适应这种性行为。例如,在性活动中,用丝手绢假装捆绑,对性伴侣进行轻度打击,在同意的双方中,这种情况较常见,通常也不视为性受虐或施虐。
大多数施虐者与知情同意的伴侣互动,对方可能有性受虐癖(亦即,通过使自己受到屈辱、鞭打、捆绑或其他虐待而获得性兴奋)。在这种关系中,羞辱和鞭打常是一种扮演行为,因参与者都知道这仅是一种游戏,所以会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避免受伤。控制和支配的幻想对于施虐者很重要,他们往往会精心捆绑性伴侣或塞住性伴侣的嘴。
与此相反,性施虐症者具备以下特征:
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苦恼,或因自己的行为而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他们的行为走向极端,有时导致重度躯体或心理伤害,甚至死亡。
这些行为涉及未给出同意的伴侣(非同意伴侣)。
这种疾病已存在至少 6 个月。
当与未给出同意的伴侣实施这些行为时,性施虐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且可能一直持续至施虐者被逮捕为止。
性施虐癖与强奸并非同义词,后者是与受害者强迫发生性关系及施加控制的复杂组合。性施虐癖在强奸犯中的确诊率不足 10%, 但在性动机杀人者中的确诊率高达 37-75%。
性施虐癖在同时存在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人中尤其危险。
有限证据表明,联合使用认知行为疗法和抗雄激素药物(通过阻断睾酮的作用)可能有益。如果还存在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治疗尚未显示出特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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